津南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律师咨询 (2)(2014)泰中刑再初字*0001号:周余强与正太集团之间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周余强侵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因此,周余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的承包关系应当认定为“死”承包而非“活”承包,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集团内部的经营责任制”。“死”承包虽然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是可以据此来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这一法律关系下,原有的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发包方。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在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足额上缴了承包费的前提下,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津南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律师咨询
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办理各种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
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津南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律师咨询
*十一条 刑法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如,夏某在担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财务官王某、副总经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
首先,ZL公司不具备公人人格,不具备《刑法》*271条所规定的单位的实质资格。本案中,ZL公司未依照《公》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和管理制度,导致相关账目不清、管理混乱。在经营过程中,两名实际控制人又随意使用和处置公司财产,以致产生经济。ZL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缺乏独立财产;且公司账簿与股东赵某伟名下“帮帮算算”账簿发生混同,导致ZL公司财产记录不实;林、赵二人将公司的赢利当做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ZL公司两名实际控制人产生之后,林某义、赵某伟两位实际投资人均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控制或转移公司财产,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从历年的工资发放、年度分红情况以及2003年林某义之弟林某礼进入该公司并与林某义、赵某伟平分红利而未进行股东变更等情况看,ZL公司内部无独立的管理机构且管理混乱。因此,ZL公人人格实质上已趋于形骸化,即公司与林某义、赵某伟两位实际投资人相混同,使ZL公司成为两位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运作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综上,ZL公司虽依照《公》的相关规定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存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在公上具备了法人人格的形式要件,但并未依照《公》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具备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因此,不能以公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管理和财务制度标准来评判被告人赵某伟的相关行为。 18.2参考文书:(2016)晋11刑终362号诈骗罪构成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津南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