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 9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0/1/20 0:00:00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和平区 南营门街道 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
  • 姓名: 邓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天津宝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实现空间打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09
  • 阅读量:58
  • 价格:5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红桥  
  • 关键词:天津宝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实现空间打

    天津宝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实现空间打详细内容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2.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如果行为人仅向上述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宣传相关吸收资金信息并客观上吸收了他们的资金,根据《解释》条和《意见》*二条、*三条的规定,此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此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行为人将所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常活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即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犯罪数额的认定
    行为人从特定对象处获得的集资款仍然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主要理由是:首先,从行为人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上来看。因为如果集资对象里既有特定对象,又有不特定对象,无论这些不特定对象是否如《意见》*二条、*三条*(一)项所述,是通过行为人放任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外传播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还是通过行为人自己亲自或主动要求其亲友等人向外传播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均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集资范围局限在特定对象上的故意,而其主观上所占据主导地位的恰恰是向社会公众等所有人吸收存款的概括故意。此时,不论是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还是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均是行为人在上述同一个犯意支配下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此时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与其他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的地位和属性,在行为人看来是相同的,都是包括在“社会公众”范畴内。因此,行为人向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所吸收的资金也应该属于行为人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综上两点所述,本案中,一旦杨彩安的集资对象即包含特定对象,又包含亲友等不特定对象时,则所有集资款均应当认定为其非法集资数额。
    天津宝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实现空间打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定罪比较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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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集资被告人:王x恩,男,43岁,原系専庄市xx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1999年12月27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检察院指控事实1993年5月至199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x恩与吴x霞、许化x(另行处理)等人隐瞒其所属企业亏损、负债经营的事实真相,利用"専庄市典当行"、"専庄市租赁**行"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采用存款、借款等手段,公开向社会大肆集资214360039元。其中,1995年7月至1999年12月,集资额为181609430元,主要用于偿还前期集资的本息、高息放贷和向"5损企业投资,至案发时尚有66439409.89元无法兑付,4903户本金58426900元。案发后,经清算评估,専庄市xx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専庄市租赁**行及其所属企业尚有资产14563980.54元,追回债权总值为2495284元。据此,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x恩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恩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集资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以集资放贷不是其所成立的单位的主要活动,因而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个人未挥霍或占有集资款,其集资行为是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而来等理由进行辩护。
    天津宝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实现空间打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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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果杨彩案的176名集资参与人中确实包含其部分亲友,那么其向亲友所吸收的款项能否作为其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在处理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根据《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条*二款的规定,该笔款项不应属于杨彩安的犯罪数额。*二种观点认为,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条、*三条结合起来看,只要除亲友外,还向其他社会公众吸收了资金,此时行为人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概括故意,向亲友所吸收的资金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
    笔者赞同*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应指关系紧密的人
    《解释》条*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意见》*三条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解释》条*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理应属于《解释》和《意见》中“亲友”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如果他们还同时符合以下关系紧密的特点,这部分人员也可以认为是《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交往密切、交往基础扎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真实信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非基于投资获利而借钱等。
    天津宝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实现空间打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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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处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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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http://lawldw.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老板是李大伟。 主要经营邓睿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320073906,擅长办理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走私,抢劫,诈骗,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信息系统犯罪,*,故意杀人等案件 办理全国刑事案件,不拘泥当地**环境限制。。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天津毒品罪辩护律师,天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律师,天津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天津经济纠纷律师,天津劳动纠纷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