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 8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0/1/20 0:00:00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和平区 南营门街道 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
  • 姓名: 邓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石河子抢劫罪辩护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09
  • 阅读量:104
  • 价格:5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和平南营门  
  • 关键词:石河子抢劫罪辩护律师

    石河子抢劫罪辩护律师详细内容

    *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石河子抢劫罪辩护律师
    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法院、检察院批准。
    石河子抢劫罪辩护律师
    *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二条*三项至*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石河子抢劫罪辩护律师
    *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gbahahh/-

    http://lawldw.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老板是李大伟。 主要经营邓睿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320073906,擅长办理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走私,抢劫,诈骗,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信息系统犯罪,*,故意杀人等案件 办理全国刑事案件,不拘泥当地**环境限制。。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天津毒品罪辩护律师,天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律师,天津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天津经济纠纷律师,天津劳动纠纷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