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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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0/1/20 0:00:00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和平区 南营门街道 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
  • 姓名: 邓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乌兰察布抢劫罪辩护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09
  • 阅读量:113
  • 价格:5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和平南营门  
  • 关键词:乌兰察布抢劫罪辩护律师

    乌兰察布抢劫罪辩护律师详细内容

    *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乌兰察布抢劫罪辩护律师
    *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乌兰察布抢劫罪辩护律师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二条*三项至*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乌兰察布抢劫罪辩护律师
    *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二条*三项至*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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