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务侵占罪律师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宿州职务侵占罪律师
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办理各种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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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1)(2011)宁刑再终字*4号:原审上诉人宁灵生在取得和成公司134万元转让款后,曾将该情况发函告知股东何某甲,并与其他股东在一起算过账,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隐瞒和成公司已转让和逃避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行为,不能确认原审上诉人宁灵生具有非法侵占和成公司转让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原审上诉人宁灵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泰刑再初字*0002号:被告人颜某虽为农机站工作人员及加油站站长,但同时其也是加油站的实际承包人吴某的,泰兴市河失镇人民与颜某商谈转让加油站及签订转让协议过程中,农机站站长燕某多次参与。在2004年5月28日与泰兴市河失镇人民签订的协议书中,颜某和吴某作为乙方代表共同签字,可以认为颜某是作为实际承包人吴某的身份参与谈判并签字的。农机站作为加油站的发包方,也是加油站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站长燕某多次参与转让加油站的商谈事项,其也参与过农机站与吴某承包经营协议的签订。农机站站长燕某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见证行为,可以视为代表农机站的职务行为。因此,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 5.1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 据了解,女子杨某为表达对男主播的喜爱不惜侵吞公司资金500余万元,其中490余万元全部用于了打赏男主播。该女子为担任某大学后勤公司出纳,近两年里,杨某总共侵占公司资金500余万。直到今年7月底,公司财务经理发现杨某做的账务与银行账务对不上后开始追查,终于发现她侵占公司巨额资金。截至案发,杨某侵占的资金中,490余万已全部打赏给了网络男主播。目前女子因职务侵占罪于上月10日被批捕。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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