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
*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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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専庄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被告人王x恩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法院2001年1月21曰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行为人通过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x恩明知企业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仍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本案被告人以方法大量骗取资金,其行为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是二者的主要区别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行为的终目的就是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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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既向亲友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此时行为人将亲友视如社会公众,行为人对亲友具有了集资的概括故意,其向亲友所筹资金也属非法集资款项。
案情
华律网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彩安以承建工程、经营石场等需要为由,采取支付高息为手段,以承诺还本付息为方法,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借款的形式向17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币5388.3万元。2013年5月25日,杨彩安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全部事实。
裁判
江西省兴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彩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彩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彩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彩案不服,以其向21名亲友所吸收的资金共859万元不属非法集资款项,应当从一审法院认定的5388.3万元中剔除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据不能明杨彩安向亲友吸收了资金,且原判认定杨彩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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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形形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