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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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0/1/20 0:00:00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和平区 南营门街道 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
  • 姓名: 邓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天津抢劫罪辩护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09
  • 阅读量:272
  • 价格:5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和平南营门  
  • 关键词:天津抢劫罪辩护律师

    天津抢劫罪辩护律师详细内容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


    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


    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


    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


    ;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


    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善于办理各种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


    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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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走私罪**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二条 刑法**百五十一条**款规定的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


    张(枚)的,属于走私罪“情节较轻”,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走私罪**解释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L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三款*(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计


    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计算。


    二、走私罪的处罚


    (一)根据刑法151条*1款、*4款规定: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解释》*5条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参照《解释》,主要是指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500元以上


    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三,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参照《解释》*5条*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充**、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走私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市场的汇价折算。


    (二)根据刑法151条*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1款、*4款的


    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三)根据刑法*157条*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根据刑法*157条*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法*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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