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法院、检察院批准。
*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