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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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0/1/20 0:00:00
  • 公司地址: 天津市 和平区 南营门街道 天津市和平区河川大厦15层
  • 姓名: 邓律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09
  • 阅读量:401
  • 价格:5000.00 元/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0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天津和平南营门  
  • 关键词: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详细内容

    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一、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情形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办理各种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

    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如,原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经理,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公司约定,手续费由总公司与公司结算。在收到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的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擅自决定将部分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认为三人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性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1)(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511号)邱某辩称其是广荟商贸公司业务经理,只负责市场推广,不负责财务。其辩解有广荟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郭某丁陈述、及吴某等证人证言相印证。唐某乙、陆某乙称邱某是广荟商贸公司老板,与郭某丁是关系,货款可直接打给邱某的说法,相对理据不足。故本案邱某是否具备侵占货款的职务之便存疑。

      2、如果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10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3裁判理由: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公司人员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上诉人张某甲与如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内容看,张某甲以其技术和销售渠道资源为基础,为如源公司提供生产、销售服务,如源公司用产品销售利润提成款给付服务费用,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张某甲自己也生产销售速冻蔬菜类食品,如源公司为张某甲个人加工相关产品提供场地服务,更加体现二者之间的地位平等性;如源公司对张某甲自带的四个工人无管理权,张某甲不享受如源公司的社会福利待遇,也充分说明如源公司与张某甲之间无隶属关系。判断张某甲与如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还是隶属,应考察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实质要件,而不能局限于形式要件,张某甲在公司生产、销售上有着充分的自主空间,如源公司员工虽称张某甲为副总经理,并不能否定双方合作的性质,此为张某甲与如源公司之间便利合作之需要。综上,张某甲属于自带管理团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如源公司权利义务明确。  8.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X与他人借用北京市F商贸中心名义进行合伙经营,并不具有上述公司人员的身份,故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X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侵吞资金的行为所侵犯的是合伙人的利益而非北京市F商贸中心的利益,故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原审被告人王某X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泰安职务侵占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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